保证规划实施,加大查处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行为

发布日期:2023-10-31 16:12 来源:芜湖市城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案涉某区某项目地下车库存在局部面积减少,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经过市城管督察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相关证据例如《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及《工程施工合同》,询问当事人等多方面调查,发现施工现场与已建的建筑物距离过近,如施工对已有建筑的基础产生安全隐患,在没有向规划部门申报修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取消了影响部位的车库面积建设。执法人员对其公司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多元罚款。

在工程施工中遇到意外情况,继续施工可能与规划许可证内容不符,正确的做法是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反映,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情况变更许可内容或采取其他措施。

相关法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违反本条,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