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发布日期:2024-04-10 16:59 来源:芜湖市城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案涉某区某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在钢梁上行走,未系安全绳,存在安全保护措施隐患案。经过市城管督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调取相关证据例如《施工承包合同》及《安全质量责任书》、岗前培训记录,询问当事人等多方面调查,发现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为行走方便,私自解开了安全绳,安全人员在检查时没有兼顾到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执法人员对其公司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多元罚款。

施工安全关乎生命,必须加大整治,严格查处。进一步督促各施工企业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

相关法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违反本条,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