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线安全,事关群众

发布日期:2021-12-01 16:47 来源:芜湖市城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案涉某施工单位在某区某路段进行施工时,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致使燃气管线损坏。经过市城管督察支队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验、询问当事人,向中燃公司调取证据材料。发现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检查了中燃公司的燃气管线交付图纸后,在施工时不慎挖断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导致当日燃气管线抢修。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完成整改,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该施工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

燃气安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非同小可,不容忽视。各施工单位应当从根本上提高认识,不可麻痹大意。

相关法条: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由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