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适用管理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依据《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条例》适用管理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我市市区规划、建设与管理现状,划定以下区域为《条例》适用管理区域(具体管理区域详见附件):
(一)江南区域(镜湖区、鸠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区域);
(二)江北区域(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鸠江区部分区域);
(三)繁昌区域(繁阳镇、峨山镇、繁昌经济开发区部分区域);
(四)湾沚区域(湾沚镇部分区域,及芜宣机场所在区域)。
二、根据城市发展与管理实际,需调整《条例》适用管理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程序适时组织调整、公布。
三、无为市、南陵县的《条例》适用管理区域,由无为市、南陵县人民政府划定。
四、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适用管理区域示意图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适用管理区域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