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适用管理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4-29 15:39 来源:芜湖市城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据《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条例》适用管理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我市市区规划、建设与管理现状,划定以下区域为《条例》适用管理区域具体管理区域详见附件

(一)江南区域(镜湖区、鸠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区域);

(二)江北区域(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鸠江区部分区域);

(三)繁昌区域(繁阳镇、峨山镇、繁昌经济开发区部分区域);

(四)湾沚区域(湾沚镇部分区域,及芜宣机场所在区域)。

根据城市发展与管理实际,需调整条例适用管理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程序适时组织调整、公布。

三、无为市、南陵县《条例》适用管理区域由无为市、南陵县人民政府划定。

、本通告自202651日起施行。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适用管理区域示意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4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适用管理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