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市区桥下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规范桥下空间利用行为,强化桥下空间利用安全,优化桥下空间利用环境,合理利用桥下空间资源,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含高架道路,下同)、过境公路(不含高速公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和铁路桥梁桥下空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桥下空间是指桥梁用地红线内的陆域用地,包括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不含水面、铁路、道路、基本农田、河道堤防管理范围。
第三条 桥下空间利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绿色低碳,安全第一、规范使用的原则,保障桥梁安全完好、桥下空间利用有序、桥梁养护维修便利。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区范围内桥下空间利用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管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计划实施、改造提升、管理维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为公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铁路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涉及铁路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桥下空间利用导则,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机构)开展桥下空间利用工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桥下空间环卫保洁、市容秩序管理和违法利用桥下空间行为的查处;负责区管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计划实施、改造提升、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桥下空间使用单位是桥下空间维护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使用的桥下空间日常维护和管理,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桥下空间无使用单位的,根据第四条职责分工确定桥下空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桥下空间利用遵循“绿化、美化、彩化、亮化、生态化、文化”建设理念,按照《芜湖市桥下空间利用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结合地域特征、区域发展、桥梁属性等要素形成“一桥一策”利用模式。在保障桥梁安全和交通安全的基础上,应当优先满足交通运行、市政应急保障等公益性需求,兼顾公众体育休闲、便民服务、市容环卫、绿化景观等城市服务功能和需求,可用于:
(一)公共停车场,以小型机动车、公交车为主,也可用于停放含共享单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等;
(二)市政、环卫、绿化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人员临时驻守、设施设备及物资(不含易燃易爆等高危物品)存放等;
(三)园林绿化配套设施,绿化景观带、公园、景观小品等;
(四)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儿童友好设施、青少年活动场地、城市文化展示区等;
(五)其他城市服务功能。
利用桥下空间开展经营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由桥下空间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确定桥下空间使用单位。
第七条 鼓励充分利用、率先使用桥下空间。
新建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相关设施原则上与城市桥梁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移交;因特殊原因无法与桥梁主体同步的,桥梁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及时清场,确保桥下空间场地平整、环境整洁、通行顺畅。
第八条 利用有关桥下空间,有产权单位的,桥下空间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其产权单位同意,利用措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未与桥梁主体同步规划建设的桥下空间,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芜湖市桥下空间利用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要求,按照空间利用评估、实施计划申报、方案编制与审查、建设实施、管理运营的流程开展利用。
利用过程中,如有涉路、涉绿等施工活动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新建或者已建设完成的桥下空间,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与桥下空间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
使用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主体、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安全保护、日常维护和退出机制等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使用协议期满,桥下空间使用单位退出时,应当拆除其设置的所有设施(不含政府公益性设施),恢复桥下空间原状,桥下空间管理部门负责现场监督。
因道路交通需要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使用桥下空间的,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按约定无条件退出。当桥梁设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涉及的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桥下空间使用活动,主动向城市桥梁设施主管部门及桥下空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安全应急管理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桥下空间的秩序、安全、保洁等日常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桥梁检测和桥梁维修工作,保持桥下空间清洁卫生。
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使用范围、用途及期限,不得擅自将桥下空间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第十三条 桥下空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二)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三)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十四条 桥下空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桥下空间巡查和报告制度,定期对所辖桥下空间进行全覆盖巡查,建立并完善“一桥一档”桥下空间档案(含巡查、养护、管理和使用台账)。
对违规使用、违法占用以及其他不法侵害等违法行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桥下空间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或者未按使用协议使用桥下空间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桥下空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桥下空间范围内,发现桥梁部件及附属设施受损,应当及时通知桥梁设施主管部门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