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30 16:44信息来源: 芜湖市城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处罚内容

1.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2.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3.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4.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5.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6.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二、处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31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五)污损城市园林、绿地内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设施;

(六)在城市园林、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七)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砍伐的城市树木属于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处罚流程

1.立案: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四、实施机关

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