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一、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3.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4.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行驶方案(含车辆的重量长度高度及自重轴重轴距)。
三、申请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属于本单位职权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时限:0.3个工作日)
2.审查:对材料进行审查,形成现场踏勘意见单;(时限:0.4个工作日)
3.决定、办结:根据现场踏勘意见单要求决定,发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核准书》。(时限:0.3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