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城管局 成文日期: 2021-12-27
文  号: 城管〔2021〕144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27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城管局 > 环境卫生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5014876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城管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管2021144

 

各县市区城管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环卫服务企业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将《芜湖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20211227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环卫服务企业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录、评价、公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卫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公厕管护等环卫作业的相关企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卫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填报和核实工作。

第五条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统一的考核标准;信用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环卫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事项包括:

(一)企业注重规范管理、运行规范、严格履约;

(二)一线环卫工人月工资(不含加班费)均达到合同要求;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四)按规定核发加班工资、高温补助费;

(五)安全生产制度健全、落实到位,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队伍稳定,无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等行为;

(七)作业范围内的机械化作业率达到合同要求;

(八)道路保洁、公厕管理质量达到城市管理要求;

(九)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密闭运输不抛洒、滴漏;

(十)积极正面宣传,无负面舆情。

 

第三章  考核等级和结果运用

第七条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填报信息、城市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信息、相关部门征集和社会提供的信息等。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参评企业的信用基准分为100分,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四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一)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企业信用为A级,即信用优秀;

(二)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企业信用为B级,即信用良好;

(三)年度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企业信用为C级,即信用一般;

(四)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企业信用为D级,即信用差。

列为D级的环卫服务企业,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出作业项目,并根据情况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

未承接环卫服务项目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标识为B级(缺失);如经查实,存在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本办法中规定的信用差情形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新进或旧续环卫服务企业,当年度实际服务期限不满足3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考核,按照下一年度或上一年度评定标准计算。

已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环卫服务企业合同到期无在管项目的,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在管项目的,评定自动调整为B级(无项目)。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项目)。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环卫服务企业上一年度信用情况进行评定,依照《芜湖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评分标准表》(见附件2),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核查、汇总和网站公示,公示期有异议的立即组织复查,无异议的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在审核评定全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后,通过芜湖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卫服务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评价结果纳入政府采购交易中运用。

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

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保持适度监督检查频次。

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增加开展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抽查随访。新招标企业要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合同管理内容,已招标环卫服务企业要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增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内容。

第十三条 环卫项目招投标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同一企业在多个区域参与信用评价时,在招投标信用评价时使用最低评价等级。使用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提倡选聘守信环卫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实施。

 

 

附件:

1.环卫服务企业基本信息

2.芜湖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评分标准表

 

附件1

 

环卫服务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经营内容

 

企业成立时间

 

执行合同服务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特许经营许可及有效期

证书编号:

批准机关:

有效期限:


附件2

 

芜湖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评分标准表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信用差情形

1.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被各级有关部门查实处罚的。

2.发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

3.环卫服务企业聘任的环卫工人一年内故意3次以上焚烧垃圾或是将垃圾故意扫入(倒入)城市空地、绿地、下水道、水域等区域的行为,经查属实的。

 

 

管理体系指标

10分)

 

组织机构

6分)

组织机构健全,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备齐全。缺一项扣1分。

3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缺一项扣1分。

3

规章制度

4分)

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编制质量标准、管理考核、安全应急、劳资管理等文件制度,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4

 

 

 

履约能力指标

25分)

 

 

合同履约

5分)

提供甲方出具服务及履行合同情况满意证明材料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

5

安全生产

5分)

无安全生产事故的得5分,一般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扣5分。

5

劳动用工

5分)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投保,不拖欠劳动者工资得5分。每发生1人次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条件未投保的,扣0.5分。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不得分。

5

设备管理

5分)

机械设备、环卫作业车辆数量达到或超过合同要求得5分,少1辆不得分。

5

信息化

5分)

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得5分。

5

 

质量指标

50分)

市级监督

20分)

日常环卫工作中,被市城管局通报的,每次扣10分,最高扣20分。

20

属地监督

20分)

日常环卫工作中,被辖区城管局通报的,每次扣5分,最高扣20分。

20

媒体监督

10分)

日常环卫工作中,被媒体曝光、被社会公众投诉,经查实确实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及服务规范,并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10分。

10

其他指标

15分)

不良记录

5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未向主管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2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经行政认定或司法处决后,不依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扣3分。

5

劳动者权益

10分)

执行符合当地规定的工资标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加班费,得4分。

4

按相关规定发放高温、岗位津贴,得2分;根据季节的变化,配备有相应的作业工装及劳保用品,得1分。

3

购买员工意外险或第三方责任险,得3分。

3

额外加分

(若总分达到100分则额外加分项不再累加)

企业荣誉

因抢险救灾、扶危济困及其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受到本市级以上(含本省级)党委、政府及国家部委表彰的得3分,受到本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的得2分。

获得本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先进单位的得3分,获得市级政府或行业先进单位的得2分。

10

合计分数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