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1-24 10:29信息来源: 芜湖市城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现就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2月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第六十号公告予以修正。《办法》自公告施行以来,在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的修改,《办法》中部分条款与现行国家政策和上位法不符,亟需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过程

市政府202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安排,市城管局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责任科室,成立修改工作专班,集中起草修改决定初稿,经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组织论证暨意见征求会,形成送审稿,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修改主要内容的说明

本次修改依据上位法以及国家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在保持原章节不变的情况下,对原《办法》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共修改了3处。具体如下:

(一)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二)将《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输到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二)未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进行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三)未使用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